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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合伙人要注意什么(合作社合伙人协议合同怎么写)

教育培训 2024-09-13 06:05:33 816 教育网

@黄普林说得对,这确实是法外之事。不过,既然提出了这个问题,那么提出问题的人也应该明白这个坎。在“其他四人不参与合作社一切事务,与合作社无关”的期望中,前一句可以努力,但后一句却无法实现。下面谈谈相关法律法规和一些思考。这只是纸上谈兵,并不是实用指南。首先你需要了解这个行业的法律法规,比如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工商总局字[2013]199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农业办经[2014]2号)第四部分、《关于印发2014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农业经济发展[2013]10号)。请自行搜索。有关该问题的信息相对较少,因此我列出了一些特殊规则,看看它们是否适用于您的情况。一、设立登记条件——人员的身份和选择

其标准名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户口为《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第十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五人以上;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中,农民应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规定不变,但199号文有变化。(二)已迁入城镇但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可以根据农民身份、会员身份申请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证件是居民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或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身份证明。【没有明确说明,但从居委会出具的身份证明来看,该类应为非农业户籍】(三)国有农(牧、渔、林)农场及其他企业和实行承包经营、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机构或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从业人员,可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登记时须提交土地承包合同、经营合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包括农业技术服务、农产品运输、农机服务、养殖等)的,登记时须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地。国有农(牧、渔、林)农场出具的身份确认文件。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人数或职工人数与农户人数之和应至少占会员总数的80%。不知道大家是对这四个人的具体资产感兴趣,还是只是对他们的身份感兴趣。如果是后者,如果你选择以上两类人,他们更有可能是不插手的店主——他们只是收钱,不想管理,所以他们不会或少会干涉你的生意(行使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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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议及权力分配

前述规定已规定会员的部分权利,剥夺无效。不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之间也有对大老板的偏好,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来设定。这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会议的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每位成员拥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较大或与本会交易额较大的会员,可以按照章程的规定享有额外的投票权。协会附加投票权总数不得超过协会会员基本投票权总数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会员及其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数量,应当告知出席每次会员大会的会员。公司章程可以限制附加投票权的行使范围。除了法律上的前提外,还可以参考公司运营中的隐名股东机制,对投资方式进行修改:不要自己直接向合作社投入资产或资金,而是将钱借给其他成员,然后再向合作社投资。让他们用这笔资产来出资(利息、报酬等将另行协商)。对于不需要登记的动产投资可以考虑这样做。从形式上来说,他们已经贡献了自己的财产,并且满足了法律条件。同时,你们之间也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在商业公司的运作中,对于隐名股东问题,目前在法规和实践中还没有全面的规定,颇为混乱。不过,我觉得(只是想想)在农村创业不会太麻烦。最后,这是新政策的产物。从上述文件的语言中可以看出政府的鼓励态度。至于地方政府和直接责任部门的态度,你可以去了解一下。另外,你还可以考虑给予其他可以提供一些帮助的会员一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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