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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职业打假行为(职业打假你怎么看)

学前教育 2024-09-03 23:20:24 33 教育网

本文转载自:中国质量报

胡立标

如何看待职业打假行为(职业打假你怎么看)

近日,自称专业造假者的邵某在网上从毛妈妈当地专卖店购买了150份碗等熟肉制品。收货后,邵某以该食品属于三免产品为由,将店家诉至法院,要求退货并赔偿10倍。法院一、二审均支持了邵某的上诉,并判决该店退赔赔偿共计约5万元。

此案引起媒体广泛报道。从网上舆论来看,不少网友认为法院判决不当,指责邵某恶意消费、网络钓鱼、利用法律漏洞维权,甚至将其扣上敲诈勒索的标签。也有人持相反观点,认为法律就是法律,经营者不能因为不懂法律或者处于弱势地位而不遵守法律。邵某的购买假货的行为虽然缺乏道义上的支撑,但并没有突破法律的红线。法律没有任何禁止的情况下就可以做,用合法的手段赚钱并没有什么错。

此案网友争议的焦点是邵某的职业造假者身份。有媒体调查发现,邵某自2021年以来一直通过购买缺陷产品从事诉讼活动,试图从现行法律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中获利。但其针对小超市、小食堂共发起19起诉讼(不含最新一起),仅成功索赔1万余元。大部分案件没有得到法院支持或自行撤诉。可见,邵先生的打假之路并不顺利。这也反映出目前国内法律实务对专业打假人员的合法性认可度较低。

不久前中国消协发布的《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年度报告(2021)》号文指出,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是否排除明知购买假冒商品的行为或对制假者进行专业打击,早已形成共识。除食品药品领域外,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明确专业打假人员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这导致各地法院对专业打假者的惩罚性赔偿索赔的判决存在差异,存在同一案件不同判决的问题。如果文章开头提到的案件在异地法院审理,很可能会给出不同的判决。

目前对专业打假者的负面评价主要集中在其主观性和明显的自身利益目的上。其实,这根本经不起推敲。有法人指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实施多年,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并未得到有效控制。一个重要原因是,一切积极因素没有调动起来,形成人人主动维权、打击假冒的局面。为了让大家积极维权、打假,需要一个驱动机制。最有效的动力来源是利润。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内的多部法律都引入了惩罚性赔偿条款,这意味着法律赋予了每一位消费者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惩罚性赔偿条款本身鼓励获得利益。

至于有些人担心,法律鼓励索取利润,可能会促使部分消费者形成维权即索取、打击假冒创收的盈利冲动,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尤其是专业的防伪人员)因为铜的气味而导致价值的偏差,这其实是既不合理也没有必要的。没有法律规定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必须是非利益性的、纯粹的。认为保护个人权利而不损害个人权利、以创收为目的即使不违法也是不公平的观点只是一种道德想象。而且,惩罚性赔偿条款并不是为了在纸面上让人崇拜或用来吓唬人,而是为了在行动上对非法生产经营者起到实际威慑作用。

对于知假、买假、打假的现象,我们应该有这样一个中肯的结论:如果你看到它的良性后果,打假就是公益,如果你关注它的盈利性,它就是公益。是一门生意。这两种价值观并不冲突,可以共存。它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长期存在,也有其逻辑上的必然性:它因法律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而诞生,因制假生态系统的长期存在而生长。鉴于此,对于明知买假的专业打假行为,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一味禁止或一味放行都不是良策。现在最重要的是不要把这种行为视为监管的对立面,加强管理甚至铲除。而是从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运用更加制度化的智慧治理方式,让其良性效应更加有效。最大限度地发挥它,最大限度地实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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